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之建筑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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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为方便大家更好更快地了解营改增政策,有效解决营改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总局视频通报会上明确的事宜及我省实际情况,在第一辑执行口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全省统一明确如下。如与总局后期出台文件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第三部分 建筑业 43.关于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问题。 (1)省内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外管证》的,纳税人可持下列任一资料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①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 ②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证明。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原地税已办理《外管证》纳税人的平滑过渡,报验地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涉税事项办理系统的税务端进行申请,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开具《外管证》。 (2)省外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的《外管证》的,直接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纳税人持《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时,需要向报验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本企业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以及该项目选择何种计税方法的证明资料。
44. B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BT即“建设--移交”,主要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转让给业主(T)的,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下同)。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交付(T)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工程建设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确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以及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45. BO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主要指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我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转让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交付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46.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7.建筑工程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的问题 (1)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要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在实际操作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8.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额的确认问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采取预收款以外其他方式的,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销售额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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