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之金融保险业
发布日期:2016-05-23 来源: 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浏览次数: 次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

为方便大家更好更快地了解营改增政策,有效解决营改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总局视频通报会上明确的事宜及我省实际情况,在第一辑执行口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全省统一明确如下。如与总局后期出台文件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金融保险业

42.关于个人佣金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保险业代理人取得的代理佣金收入,代理人可以委托佣金支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保险公司应提供代理人清单作为代开资料,代理人清单上应注明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信息,由保险公司盖章确认。主管国税机关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备查,并按以下规定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1)对代理人中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和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电信业、证券业及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汇总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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