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2016年第75号
发布日期:2016-12-26 浏览次数: 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7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1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21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1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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