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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7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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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 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 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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